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乔某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个体运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德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于2015年10月24日13时30分许,驾驶苏M×××××牵引苏M×××××(挂)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兴化市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2KM路段,撞到停在路边的苏M×××××(学)重型普通货车,又撞到谭某,致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谭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兴化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乔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高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化)公(物)鉴(法)字(2015)1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乔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乔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胡云慧

书记员:叶文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