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大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成,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苏129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龚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龚大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大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龚大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荣明
审判员 徐佼
审判员 陈蓉蓉
书记员: 张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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