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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郑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住灌云县。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宝燕、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死亡。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指控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审判长:吉建平
审判员:孙千祝
审判员:侍天民

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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