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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姚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红霞,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盛某的亲属就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盛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姚某的谅解,均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盛某的亲属就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盛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姚某的谅解,均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夏海洋
审判员:姜有逊
审判员:孙千祝

书记员:柴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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