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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有关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有关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唐学勤
审判员:张海峰
审判员:高维香

书记员:孙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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