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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四部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持C1证驾驶贵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东海县白塔埠镇埠后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村马某甲家西边巷口处停车等人,后被告人王某未下车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启动车辆继续向南行驶,将在该车前方的马子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撞到并碾压马子尧致其死亡,经鉴定,马子尧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庭审中悔罪,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的如下证据:1.马子尧户籍信息、王某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证言;3.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4.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244号鉴定意见、正达司鉴中心[2018]痕迹鉴字第544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旭

书记员: 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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