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紫轩,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刑诉[2018]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怀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犯罪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柴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忆馨
书记员: 庞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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