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正兵
书记员:姜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