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甲,工艺美术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戴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正兵 代理审判员 秦 臻 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
书记员:姜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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