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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胡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个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5月9日4时许,持A1A2证驾驶苏N×××××重型货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海县桃林镇官庄村路段,将一无名氏(女)撞死,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无名氏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胡某后返回现场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尸启事报刊,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供述和辩解;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东公交认字(2015)第3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50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朱学利

书记员:卜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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