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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黄道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道普,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7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黄道普驾驶苏G×××××号轻型货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石黑线由西往东行驶至金山职业中学门前,与自南往北由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道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道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道普与被害人王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道普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7]2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赣公交认字[2018]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道普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道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道普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道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韦庆涛
审判员 岳仁龙
人民陪审员 樊明声

书记员: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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