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
董某
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榆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凡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孙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与被害人陈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与被害人陈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建中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张孝堂

书记员:徐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