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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驾驶员。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3时45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吉A×××××/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19公里+400米处,车辆前部撞到前方被害人陈某驾驶豫N×××××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豫N×××××号车辆撞公路护栏后倾覆,致陈某当场死亡、同车乘坐人蒋某受伤。被告人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蒋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等;未出庭证人赵亚囡证言;被害人蒋某陈述;被告人马某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具的连公交认字[2017]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7]病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痕)字第[2017]84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2059、205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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