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媛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苏0722刑初6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服判,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原审被告人邱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邱成某,听取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相同,有关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家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意见,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上诉人亲属一次性给付被害人赔偿款17万元,被害人亲属对邱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建议综合上诉人邱成某量刑情节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邱成某家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17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鉴于邱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改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对上诉人邱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相旭东
审判员 陈庆太
审判员 徐家容
书记员: 徐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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