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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苏LK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上陶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合偶村路段时,由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许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肇事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许某甲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的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国良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书记员: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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