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镇江恒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维祥。
被执行人恽某某。
被执行人恽某某。
被执行人胡菊香。
申请执行人镇江恒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恽某某、恽某某、胡菊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是其真实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扬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包新月 审 判 员 张有斌 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
书记员:蔡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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