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梅

书记员:徐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