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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一刑诉[201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经滨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滨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滨公物鉴(病理)字[2018]1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堂胜

书记员: 崔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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