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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8]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大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许连

书记员: 张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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