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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请他人报警,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许连

书记员: 熊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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