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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阜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一部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开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阜宁县X303线(双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KM+220M处时,与站在道路右侧的周某甲发生碰撞,致周某甲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开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开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开与被害人周某甲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乙、薛某、朱某等人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阜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开无证驾驶机动车,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开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标

书记员: 陈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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