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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韩某
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周加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四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四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智明
审判员:郭晓萍
审判员:曹春明

书记员:陈炫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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