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住建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建
书记员: 陈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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