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住建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左武春
书记员: 徐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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