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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本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本娟,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江苏省建湖县人,住建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8〕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本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本娟及其辩护人顾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本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本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本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宋本娟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宋本娟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本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左武春

书记员: 徐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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