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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住山东省平度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8日被逮捕;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自青,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顾自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5时2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鲁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U×××××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233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26KM+820M处,因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遇有情况时未能确保安全,车辆右前部撞上在机动车道内的商某1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商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接到警方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归案情况。
3、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商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复合性损伤死亡的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的鲁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U×××××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技术状况正常,被害人商某1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的痕迹特征符合交通事故撞击碾压形成的事实。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商某1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7、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具有驾驶资格且车辆手续齐全的事实。
8、证人商某2和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9日5时20分左右被害人商某1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1月29日5时40分左右发现被害人商某1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10、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11月29日5时20分左右驾驶鲁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U×××××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11、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照片、分析照片、证明三轮车前部钢管表面红色油漆与鲁U×××××货车1轴副车架、转向拉杆、2轴转向拉杆表面红色油漆为同种属物质;悬挂“鲁U×××××”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保险杠及底盘部位与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未悬挂号牌三轮车发生刮擦碰撞可以成立的事实。
12、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不知道发生事故,主观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经查,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感觉到自己驾驶的车辆碰撞、碾压到东西,作为一个长期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却不按驾驶规则停车检查,继续驾车离开现场,而且肇事车辆碰撞的部位是车辆的正前方,碰撞的是人力三轮车,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肇事逃逸。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补偿协议,得到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单吉伟
人民陪审员 苏立祥
人民陪审员 马开熔

书记员: 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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