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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陈冬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冬冬,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台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春萍,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冬冬及其辩护人钱春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冬冬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冬冬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陈冬冬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冬冬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冬冬的辩护人提出陈冬冬系自首,愿意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陈冬冬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东台市城东新区经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G344国道交叉路口时,与沿G344国道由西向东王某乙醉酒后驾驶的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冬冬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乙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79.6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陈冬冬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陈冬冬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谅解材料,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冬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冬冬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冬冬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冬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卞荣巍
审判员 施展
人民陪审员 吕群

书记员: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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