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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张汉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汉民,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东台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汉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汉民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四轮电动车,沿东台市X209(东溱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台南大桥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丁某骑的自行车发生刮碰,致丁某受伤后死亡。经鉴定,丁某符合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汉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汉民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汉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汉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汉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汉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汉民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汉民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张志斌

书记员: 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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