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国权,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东台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亚富,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国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国权、辩护人陈亚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汪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国权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于道路,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包国权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包国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主要提出包国权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1日7时58分许,被告人包国权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时,与对面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余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2018年10月23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包国权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国权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包国权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2万元,并在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预交人民币4万元。本案民事赔偿问题,本院另行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国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新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国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国权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包国权构成自首、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国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一月七日起至二○二〇年一月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瑞祥
人民陪审员 袁琴
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
书记员: 袁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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