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进,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8]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谎称名叫朱立宣(微信名称:AAAAA八方驾校微信报名处,微信号:×××),冒充驾校工作人员,在多个微信群内发布广告,虚构可以办理驾驶证、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销驾驶证扣分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18年5月至7月间,先后骗取徐某乙等7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6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徐某乙恢复被吊销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徐某乙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陈某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销驾驶证扣分的事实,骗取吴某人民币700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姬某的丈夫销驾驶证扣分的事实,骗取姬某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及其朋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杨某人民币14000元。
6、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张某人民币6000元。
7、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王某人民币2500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甲、郑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陈某、吴某、姬某、杨某、张某、王某的陈述,转账记录截图,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情况,东台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多人现金合计人民币3650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系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理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徐诗杰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吴某人民币7000元、姬某某人民币2000元、杨某人民币14000元、张某人民币6000元、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爱红
人民陪审员 陈军
人民陪审员 姜踏凤
书记员: 余欣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