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检刑诉[2018]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荣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柳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车辆有足额保险,被告人愿意额外补偿受害人损失,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苏J×××××重型半挂牵引车苏J×××××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东台市宁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惠阳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撞上沿宁树路由西向东在其右前方行驶的薛某驾驶的电动车,并碾压到薛某,致薛某死亡,两车损坏。经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薛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肇事时驾驶的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审理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保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谅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能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补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爱红
人民陪审员 姜踏凤
人民陪审员 崔广平
书记员: 余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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