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盐城市盐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8〕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某、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吴南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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