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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盐城市盐都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2月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祥,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郑某、被告人商某某及辩护人李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14时40分许,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宝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鹿鸣路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被害人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1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商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1经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商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李某1近亲属人民币55.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及辩护人李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商士卓、商士军、季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与被害人近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邵晓萍
人民陪审员 郑春宣
人民陪审员 刘书俊

书记员: 卢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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