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徐州市泉山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贞慧、代理检察员胥三燕、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2时20分左右,驾驶严重超载的牌号为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苏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5KM+400m处交叉路口时,与在路面上步行的陶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发生碰撞,致使陶某1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经法医鉴定:陶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双下肢毁损伤死亡。案发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履行到位,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2、薛某、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过磅证明单、盐城市计量测试所鉴定证书、驾驶证复印件、苏C×××××重型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苏州华某科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邵晓萍
审判员 高爱军
代理审判员 吴南
书记员: 卢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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