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员工,现住滨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苏09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栾某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莉青
审判员 孙婕
审判员 姚海斌
书记员: 刘阳晋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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