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盐城市盐都区,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地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琪,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苏090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抗(2017)4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辛立林
审判员 潘颖颖
审判员 孙婕
书记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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