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木工,住江苏省沭阳县。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转逮捕。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东
审判员 姚伟
人民陪审员 张倩莹
书记员: 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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