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
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驾驶员。2014年9月12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陶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上述案件事实。应可认定为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上述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上述案件事实。应可认定为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上述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郭晓梅
审判员:孙荣山
审判员:孙葛锦军丘

书记员:华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