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安市生态新城都市,户籍所在地淮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雨,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9)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张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8日15时9分,被告人董某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水渡口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丽景小区门前路段处,撞到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化洪香,致化洪香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缴纳人民币5万元至本院,作为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给予被害人家属的额外补偿。苏H×××××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承诺书及存款凭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振强
书记员: 桑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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