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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叶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能做到减速慢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振强

书记员:桑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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