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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快递员,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秉义,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8]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程秉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承德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解放东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顾某、高某、徐某、何某、朱某的证言,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122受理单,驾驶证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虽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但在事故发生时不具有过错,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东
审判员 姚伟
人民陪审员 杨井江

书记员: 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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