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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崇高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崇高,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一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崇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崇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崇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崇高案发后指使他人为其顶包,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崇高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崇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来强
审判员 闵俊芳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书记员: 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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