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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盐城市盐都区,汉族,大专文化,扬州通惠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住扬州市宝应县,户籍地盐城市盐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闵俊芳

书记员: 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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