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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建源集团有限公司电工,住金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后新春

书记员:陈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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