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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劳务人员,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席法庭,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相关款项,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接滨

书记员: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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