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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范某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对其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38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能对被害方作出经济补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能对被害方作出经济补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程益文
审判员:蒋莹莹
审判员:张天宁

书记员:董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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