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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甲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15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陈某甲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苏A×××××轿车在121省道137Km+700m处路段撞到相对方向的由宋开兵骑行的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宋开兵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陈某乙、纵瑞召等人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盱眙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查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审判长:程益文
审判员:王吉祥
审判员:武振波

书记员:文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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