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匡道林,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刑诉[2018]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匡道林、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设立并实际经营江苏微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系陈某甲妻子),并同时经营常州方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公司),后被告人陈某甲自行开发微笑直播APP软件上线运营,从事网络直播业务。2017年2月,方盛公司因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运营微笑直播软件经营网络表演直播服务且提供载有宣扬淫秽的文化产品,被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自行开发微笑女郎直播APP软件上线运营,招募被告人王某及陈某乙(另处理)为客服主管,俞某、周某、何某、李某甲(均另处理)为客服人员,从事平台直播监管工作。2018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在微笑女郎直播平台开发群播功能,并组织张某、郭某甲(另处理)等人在平台上在线直播,由被告人陈某甲制定直播和分账规则,10余名固定女主播晚间7时至次日凌晨7时长期在线从事直播、群播淫秽表演。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鉴定,从该平台调取的76段涉案视频属于淫秽物品。2018年3月至案发,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1431.6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协助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日志、交易清单、转账记录、交接班记录簿、支付宝业务汇总查询、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陈某乙、张某、郭某甲、郭某乙、周某、何某、俞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董某、田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利用互联网,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协助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45万余元包括正常直播收入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在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直播平台业务,虽有部分是正常直播收入,但亦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能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量刑建议,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51431.68元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碧莲
人民陪审员 马年效
人民陪审员 赵荣明
书记员: 郭建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