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6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明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苏040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潘安民
审判员 朱文箭
审判员 张斌
书记员: 詹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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