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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德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迁市宿豫区晓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兴镇堤南村三组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高某1,致被害人高某1受伤。被害人高某1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2月13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高某2生报警,被告人赵德某与被害人高某1一起前往医院,民警到达医院后,被告人赵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高某3、丁某、高某2生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当事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8)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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